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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屏南县委办公室 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屏南县绩效评估结果运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屏南县绩效评估结果运用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屏南县委办公室
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屏南县绩效评估结果运用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绩效评估结果应用,发挥绩效评估工作的奖惩激励和导向功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宁德市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绩效评估结果运用试行办法〉的通知》(宁委办[2008]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运用办法。
一、 县政府绩效评估各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运用。
1、 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为前六名以上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2、连续两年绩效评估结果为第一名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授予荣誉称号,主要领导当年考核直接定为优秀等次。
3、连续三年绩效评估结果为第一名的单位,主要领导予以推荐重用。
4、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为最后一名且评估结果为“差”等次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说明,主要领导给予效能告诫,当年不能评优评先。
5、连续两年绩效评估结果为最后一名且评估结果为“差”等次的单位,责成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查和效能告诫,一年内不得推荐提拔、重用,对已调离岗位或提拔重用的应跟踪处理。
6、连续三年绩效评估结果为最后一名或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等次的单位,主要领导给予效能告诫并通报批评,建议调整主要领导岗位。
二、县直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运用。
1、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居前五名且为“优秀”(90分以上)等次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奖金(第一名1万元,第二名7千元,第三名5千元,第四名3千元,第五名1千元),其中前三名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当年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20%核定。
2、连续两年绩效评估结果在前三名且为“优秀”(90分以上)等次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单位主要领导当年考核直接定为优秀等次。
3、连续三年绩效评估结果在前三名且为“优秀”(90分以上)等次的单位,建议单位主要领导予以重用(属省委或省直部门管理的干部,推荐重用)。
4、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在后三名且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为“一般”(60一75分)等次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说明,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在后三名且结果为“一般”(60一75分)等次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当年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8%核定。
5、连续两年绩效评估结果在后三名的单位,责成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查,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对已调离岗位或提拔重用的应跟踪处理。连续两年绩效评估结果在后三名且有一年绩效评估结果为“一般”(60一75分)等次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当年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5%核定。
6、连续三年绩效评估结果在后三名且年度绩效评估为“差”(59分以下)等次的单位,对单位通报批评,主要领导予以效能告诫并进行调整(属省委或省直部门管理的干部,建议调整),做低调安排,其工作人员当年考核不核定优秀等次。
三、加强绩效管理和责任追究
1、被评估单位要建立绩效评估工作责任制和奖惩机制,把指标工作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确保责任到岗到人。
2、被评估单位要根据评估中发现的和社会公众评议中反映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开展整改。
3、县政府绩效评估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应严格按责任及时做好数据采集联络上报工作。
4、对绩效管理松懈,行政效能低下,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在绩效评估中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列入绩效评估的县直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
五、本试行办法由屏南县委组织部和屏南县效能办负责解释。
六、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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